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2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岷县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寺沟乡扎地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某,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兰锋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岷县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兰锋建筑公司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称,甘肃兰锋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岷县西城区小学消防水池项目,但郝某不是公司的员工,更不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只是钟好文的雇工,郝某也在其他公司承建工地同时务工,不能证明涉案商砼用于岷县西城区小学消防水池项目。郝某自认受钟好文的委托购买涉案商砼,与甘肃兰锋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且甘肃兰锋建筑公司与润田公司在之前并未发生过买卖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甘肃兰锋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郝某以甘肃兰锋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润田公司达成供应商砼合同,润田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商砼。2019年1月17日,郝某以甘肃兰锋建筑公司西城区小学消防水池项目负责人名义向润田公司出具欠条,但郝某和润田公司均未提供郝某为甘肃兰锋建筑公司的员工或公司项目负责人,郝某系履行职务的证明材料,甘肃兰锋建筑公司亦不予认可。二审判决认为润田公司有理由相信郝某代表甘肃兰锋建筑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甘肃兰锋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甘肃兰锋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鲁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