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6民初3414号

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4NKXW5Q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新城佳苑2号楼一楼(2-10)

法定代表人:仁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5619634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国芳百货19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2425元,并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2、判决被告**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7日,被告**以被告兰锋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岷县梅川红店学校、西城区幼儿园、教场小学、岷县城关初级中学供给水泥,每吨单价475元。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200吨一结清,否则立即停货;第七条责任约定:需供双方单方面中途违约应承担总货款3%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备注项约定:提供给需方发票;并在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截止2019年5月19日,原告依合同约定总计供给被告水泥363吨,合计总货款172425元,按合同第六条、第十三条约定,原告于供货过200吨后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30日向被告开具送达总金额95000元的发票2张,但被告经多次索要对全部货款拒不给付分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嫌伪造印章犯罪,本院将该案件移送审查并已立案侦查,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建  国

审 判 员 宋友良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