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静宁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静宁县古城镇古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镇长。
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国芳百货19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巩某,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静宁县古城镇人民政府、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亚 丽
人民陪审员 马小宁
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