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巩某,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住甘肃省灵台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2单元1504。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台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已减半),由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长 录
审 判 员 曹海荣
审 判 员 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利萍
书 记 员 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