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1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2日,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61963-4)
法定代表人:巩建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866.85元(其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20164.85元,执行费470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24866.85元(其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20164.85元,执行费4702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