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3819号
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0LTQ74。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校场街桥头新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5619634Q。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国芳百货19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岷县教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126MB193928XU。
住××县。
负责人: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岷县君信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润仙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