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987号之二
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
法定代表人:田中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迁民庄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赵立江,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div>
被告:徐连学,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div>
第三人:庞长工,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项城市/div>
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徐连学,第三人庞长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刘会卿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