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987号之二

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

法定代表人:田中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迁民庄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赵立江,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div>

被告:徐连学,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div>

第三人:庞长工,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项城市/div>

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徐连学,第三人庞长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豫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刘会卿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