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11民初268号
原告: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苏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2973953X6。
法定代表人:布振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8047147548。
负责人:贲华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书华,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宏亚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振芳、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凯、刘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火灾导致产品毁损及原告车间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0213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位于栾城区,生产高压节水型冲厕器(又称压力泵)、双翁化粪池等产品,2016年8月12日因雷雨天气导致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厂房、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严重烧毁。经查阅现场录像,2016年8月12日晚出现雷雨天气,晚9时08分许因雷电导致停电,晚10时45分电力恢复,8月l3日凌晨2时11分厂房车间电线出现打火情况,线路打火持续16分钟左右,冲厕器塑料桶引着火苗,之后引发厂房及设备、产品等燃烧,该火灾造成了原告方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电力行业标准DL/T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中的规定,该线路应在短路0.05秒内自动切断电源,但因被告方的电力设施存在严重故障,或未按相关技术要求加设短路保护的设施,致使火灾发生,故该次火灾事故是由被告的责任而导致,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起诉,望责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分公司辩称,该次火灾起火原因不明,与被告无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3.4.6.C条与该电力系统不符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原告的损失,缺乏依据,我方不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原告称系因线路打火引起火灾,被告称起火原因不明。为了证明起火原因,原告提交现场录像一份,录像中现场黑暗,隐约可见房顶处有火星,并迅速移动。
本院认为,起火原因的认定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认定,仅凭录像本院无法认定起火的原因,故本院对原告起火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是: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火灾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37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胡晓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