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64号
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电子经销部、***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申请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银川紫金花支行账户内(开户账户:XXX)存款508810元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电子经销部、***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