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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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开发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徐韬伟,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进贤,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4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金融机构存款15707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陈文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天鹏
书记员章继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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