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浔冻结康民巷**号。
法定代表人:苟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28890元(含质保金1523887.5元),工程垫资款利息及项目延期损失费525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4458.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8063元,以上共计25076411.5元及违约金(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房管、土地、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信息;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有717套房产登记信息、三宗土地登记信息,在银川市车管所有六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均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均有抵押,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处置结果,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虞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