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华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民辖11号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综合保税区,属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杰 审判员  刘泽民 审判员  邵 敏
书记员  梁新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