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67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21]3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2)陕0112行审17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
审判员 叶军
审判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