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04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00元和利息2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67元、执行费309元,以上合计27576元。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