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1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035X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57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广场XX号楼3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佳
书 记 员 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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