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2163号
原告: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
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