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9001民初9663号
原告:河南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