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实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中侨广场1号楼3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2734022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陕0116民初19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49131.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微量存款,本案已将其账户冻结。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