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4民终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中侨广场1号楼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97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同一审。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渭劳人仲案字[2021]第149号裁决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铜川新区关庄项目工资捌万元整,2016年项目管理工资共8个月。另查明,***因追索劳动报酬向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7000元。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咸渭劳人仲案字(2021)第14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服,现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并当庭进行了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销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对于原告诉请的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人***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属于渭城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上诉人***诉请的判令被上诉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97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中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