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57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延安路与祥云路交叉口西南角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0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