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57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延安路与祥云路交叉口西南角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0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