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348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开泰辉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0104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1247.4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01247.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评估、拍卖。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经过上述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马卫国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