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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宁蒗县民荣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民初1157号 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N6G34X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宁蒗县民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6QDN2Q0C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宁蒗县绿韵C区 被告: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1310855Y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宁蒗县绿韵C区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蒗县民荣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并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