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4民初1157号
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N6G34X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宁蒗县民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6QDN2Q0C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宁蒗县绿韵C区
被告: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1310855Y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宁蒗县绿韵C区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蒗县民荣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并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昆明盛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