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842号
申请人:云南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普坪村大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6845XL。
法定代表人:王道远。
被申请人: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136号汇郦境园4幢2单元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45905962。
法定代表人:朱本娟。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1591号申请人云南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14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148元的财产。
保全费2301元,申请人云南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