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1347号
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上***41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N110T4Y。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业主。
被告: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板村136号汇***4幢2**7层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459005962。
法定代表人:朱本娟。
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与被告云南森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嵩明***捷土石方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