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80727M。
法定代表人:周延军,院长。
被执行人: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4692592G
法定代表人:刘延庆,总经理。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与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0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情、车辆、不动产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1月6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无扣划价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24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10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能传唤到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27560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