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306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257899M。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229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62290元及利息,但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系与济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系济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项目实际管理人,原告的起诉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符,原告可在查实具体被告后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程庆
书记员王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