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75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257899M,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