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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20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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