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5民初4605号
原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人民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潍坊市旗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益都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青州市。
原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建设咨询公司)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潍坊市旗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城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润建设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旗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润建设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5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准许执行**县××街××号××号商铺××号××号房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对金润建设咨询公司与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旗城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旗城房地产公司支付金润建设咨询公司审计费701091.8元及利息。旗城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5月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书对旗城房地产公司与金润建筑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旗城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润建筑咨询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2021)鲁0725执12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旗城房地产公司**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县××街××号××号商铺××号××号房产。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旗城房地产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了(2021)鲁0725执异82号执行异议裁定,裁定解除对**县××街××号××号商铺××号××号房产的查封。
被告旗城房地产公司辩称,**齐城商会花园小区项目是他公司于2009年3月拆迁开发的,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经招标承揽他公司开发的**商会大厦北立面和西立面玻璃幕墙装饰工程。并于2011年2月23日与他公司签订了《**商会大厦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经审计,工程总造价为577.5793余万元,并支付给项目总承包商莱钢建设公司总包服务费,按照工程结算总值的2.5%计取。因当时房产销售火爆,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在施工前提出买房意向,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工程款结算总值的40%抵顶购房款,该公司选中了**齐城商会花园小区04号、05号、06号沿街商铺房产,并于2013年3月8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共计金额285.012万元,用他公司应付给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的工程款抵顶,该三套房产已交付给了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使用至今。该三套房产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主要系在2015年**齐城商会花园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莱钢建设公司迟迟不给签字,原因是金润审计公司审计莱钢建设公司工程造价高出招标总工程款1700多万元,他们委托致同审计公司复审价差791万元,初审复审合计价差2491万元,故双方产生争议。为此,莱钢建设公司要求他公司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他们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所以无法办理总证、分证工作,拖延了期房转现房的时间,影响了办理房产证,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无过错。
被告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辩称,他公司与旗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意向购房协议实为购房合同,并且全部款项已付,他公司虽未及时与旗城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客观的证明了他公司与旗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他的债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该案的原告金润建设咨询公司与旗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晚于他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意向购房协议的时间,他公司与旗城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形成时间远早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润建设咨询公司与被告旗城房地产公司、莱钢建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0)鲁0725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旗城房地产公司支付金润建设咨询公司审计费701091.80元及利息,旗城房地产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鲁07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金润建设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0725执1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旗城房地产公司**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县××街××号××号商铺××号××号房产。后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了(2021)鲁0725执异82号执行异议裁定,裁定解除对**县××街××号××号商铺××号××号房产的查封。
另查明,2011年2月23日,旗城房地产公司与西安飞机装饰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对旗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齐城商会大厦玻璃、石材幕墙等进行施工,合同约定部分工程款以房屋抵顶。2013年3月8日,旗城房地产公司与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意向购房协议》一份,约定旗城房地产公司自愿用工程款购买齐城商会花园小区2号商铺04、05、06号三套商铺楼,房款共计2850120元。2015年9月24日,旗城房地产公司为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出具04、05、06号商铺收款收据一份,备注载明为“顶账”。二被告均认可上述三套商铺在2013年已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对涉案05号、06号商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审理中,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在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房意向书、收款收据,能够认定旗城房地产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抵顶了西安飞机装修装修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双方在2013年3月8日签订的虽系购房意向书,但对具体的房屋及价款等进行了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且在2015年9月24日已出具了收款收据,据此可以认定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在本院查封涉案商铺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系以房抵账形式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涉案商铺已实际交付,故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商铺,且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因非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导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公司的权益足以达到排除执行的标准,故原告要求继续执行涉案商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淑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