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7623号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43598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都国际大厦4号楼15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277792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090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K21195172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航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济南分公司)、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遥墙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睿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润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遥墙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遥墙办事处赔偿因其终止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施工招标活动,给睿航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04152.14元;2.请求判令金润济南分公司、金润公司对上述遥墙办事处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睿航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中标了遥墙办事处"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工程(项目编号SG08201802120206)",但遥墙办事处却于2018年12月26日单方终止了招标活动。为此次招投标,睿航公司购买了标书、制作了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管理人员的证书按规定只对此项目使用、组织并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等待开工,遥墙办事处单方终止招标给睿航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遥墙办事处没做任何的赔偿。金润济南分公司负责对此项目招标,但没有将中标书交付睿航公司,遥墙办事处终止招标后,也没有退还睿航公司中标服务费。金润济南分公司、金润公司、遥墙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睿航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金润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此诉,望判如所请。 金润公司、金润济南分公司辩称,2018年2月10日金润公司与遥墙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金润公司负责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工程(以下简称北区公墓工程),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签订合同后金润公司就北区公墓一期工程开展相关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了清单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发布中标公示等遥墙办事处委托的其他关于本次招标代理的相关工作,已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实质性工作,本次招标代理工作仅余向中标单位发送书面中标通知书一项内容。因2018年12月26日遥墙办事处向金润公司发送《关于终止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民一期施工招标活动的通知》,告知金润公司因该项目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预算调整,以招标规模和项目投资额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终止本次招标代理活动的手续并要求金润公司通知相关投标单位,金润公司按其要求通知各投标单位,所以书面中标书并未向金润公司发出。因睿航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金润公司按其投标前的承诺书,从睿航公司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符合约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睿航公司对金润公司、金润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遥墙办事处辩称,一、与金润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约定,中标服务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由遥墙办事处向金润公司支付,金润济南分公司、金润公司无权在睿航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且金润济南分公司扣除的中标服务费计算错误。二、金润济南分公司、金润公司以清单编制***在睿航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扣除睿航公司的117692.54元应当予以返还。三、遥墙办事处终止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施工招标活动系因政策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各方损失均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四、睿航公司要求的除清单编制费、中标服务费的其他费用,应由睿航公司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0日,金润公司与遥墙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遥墙办事处委托金润公司为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2018年3月28日,金润公司代理遥墙办事处发布电子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遥墙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金润公司;招标范围为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险等;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公示期结束无投诉或投诉不影响评价报结果的,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日,睿航公司等参与投标的公司均出具《公开招标承诺书》,载明:我单位总报价中已含中标服务费及清单编制费,如单位中标,中标后由代理单位从投标保证金一并扣除,多退少补,中标服务费及清单编制费执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计取。 2018年4月12日,睿航公司向金润济南分公司转账支付49万元投标保证金。 2018年4月16日,睿航公司等十家公司参加遥墙办事处举行的开标会。2018年4月19日,遥墙办事处发布定标报告,载明:遥墙办事处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第一的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1629180.46元。2018年5月2日,遥墙办事处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3日9时至5月5日17时。2018年5月30日,遥墙办事处向金润公司出具通知,载明:金润公司代理的"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施工"(招标编号:SG08201802120206)项目,因政策及设计原因发生变动需延长投标有效期90天,请贵单位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2018年12月26日,遥墙办事处出具关于终止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施工(项目编号:SG08201802120206)招标活动的通知,载明:2018年2月委托金润公司进行投标,因政策调整,该项目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预算调整,招标规模和项目投资额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活动。***公司依法依规通知相关投标单位,及时完善终止本次招标活动的手续完成终止本次招标活动手续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遥墙办事处。 2019年1月30日,金润济南分公司向睿航公司转账退还266105.33元,备注退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民一期施工保证金。同日,金润济南分公司向睿航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济南高新区北区生态公墓一期施工中标服务费(含清单编制费),223894.61元。 后因损失问题各方未协商一致,睿航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遥墙办事处与金润公司就涉案建设工程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金润公司作为代理人,以遥墙办事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遥墙办事处发生效力。在其发布招标公告后,睿航公司进行了投标,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开标、评标,遥墙办事处发布中标公示,确定中标单位为睿航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电子招标文件的约定,遥墙办事处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但遥墙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未向睿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发出终止招标活动函,终止了该项招标活动。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的约定,遥墙办事处应全额返还睿航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睿航公司虽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后由代理单位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务费及清单编制费,但睿航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的前提是睿航公司中标。遥墙办事处未向睿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金润公司系遥墙办事处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后果由遥墙办事处承担,故睿航公司要求遥墙办事处返回其中标服务费及清单编制费223894.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睿航公司要求金润公司、金润济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睿航公司缴纳49万保证金后至今未全额退还,电子招标文件中虽约定保证金退还时一并支付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鉴于本案系在中标公示后遥墙办事处又终止了招标活动,睿航公司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利息损失,故本院确定遥墙办事处应向睿航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23894.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遥墙办事处与金润公司之间对于中标服务费、清单编制费收取及数额的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或另案主张权利。睿航公司主张其因本次投标支出的标书制作费、装订费及公证费,但其提交的标书制作费收款收据、公证费发票均未载明具体项目名称,无法确定系因本案工程投标所支出的费用,且根据电子投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故睿航公司要求金润公司、金润济南分公司、遥墙办事处向其赔偿标书制作费及装订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睿航公司主张中标后为筹备涉案工程,预定钢筋和辅料支付30000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主张,且遥墙办事处、金润公司、金润济南分公司对其该项主张均不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九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223894.67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23894.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1元,由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1元,由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负担2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