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石化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9797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02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泰力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桓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752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6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079907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0906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泰力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21执12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石化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9797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02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泰力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桓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752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6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079907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0906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泰力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21执12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