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至尊门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25H。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士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阳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以东、信德路以**会信用代码:91371622597828731E。
法定代表人范振堂,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阳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信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金海
审判员 张荣新
审判员 曾召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