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04号
原告: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至尊门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25H。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建,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张海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4.57元,减半收取计4387元,由原告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