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至尊门第B、C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25H。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
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张海帅。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1602财保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撤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