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仓基新村15幢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银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刚,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晰人。
上诉人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袁正茂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6元(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上诉人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海源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袁正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