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7866号
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新民村焦家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2MA6F62WA5L。
经营者:彭红春,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阳光大道黔城壹号汽车城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1278725。
法定代表人:李道富,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8.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县璧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罗皓骏
书 记 员 王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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