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629号
原告:大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经营者:袁东,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大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大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足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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