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市。 被告:***,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阳光大道黔城壹号汽车城3栋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12787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7元(***已交),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董用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