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森腾绿化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与兰溪市森腾绿化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1民初6362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森腾绿化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彩虹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森腾绿化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310元,合计3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可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美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