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兴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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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3413号
原告:义乌市兴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村6区6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兴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吴一潭,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丽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兴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兴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兴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