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兰屿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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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2170号
原告:浦江兰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月泉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林有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凯,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丽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兰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付清款项,故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兰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利智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楼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