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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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3380号
原告:义乌市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三区28栋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翁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丽燕。
被告:石悦然,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石悦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乌市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瑛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