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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340号
原告:***,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丽燕。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被告利益,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蒋寒冰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渊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