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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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5477923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瑞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冷水村二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HRUQK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原置业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1062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浙0726民初37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明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2022)浙0726民初377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终结(2023)浙0726执10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