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4207号
原告:浦江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平一村平安村平七路(***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江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浦江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