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海纳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5222号之一
原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第二层之三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黄贤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海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大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人民币18216元,退回原告陕西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9108元。
审 判 长  谢 光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吴舒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