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6747、27154-27162号
原告(26747号):***,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4号):***,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5号):刘志颖,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6号):梁洁文,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7号):朱武清,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8号):陈勇强,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59号):梁汉杰,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60号):冼锋杰,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61号):梁祈宇,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27162号):梁博,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姗姗,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华路181号新洲花园5栋第二层之三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980827705。
法定代表人:黄贤生。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苑慧、徐君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志颖、梁洁文、朱武清、陈勇强、梁汉杰、冼锋杰、梁祈宇、梁博诉被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十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其已收到被告广东联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颖、梁洁文、朱武清、陈勇强、梁汉杰、冼锋杰、梁祈宇、梁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各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唐 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小莉
书 记 员  邓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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