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红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李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乔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圣通大酒店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额冻结其银行账户。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十处房产。
3、查封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处房产。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
5、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6、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在延安圣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84%、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9%的股权。
7、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轮候)。
8、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土地补偿款3800万元。
9、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0、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土地(延城国用第130号)。
现本院执行涉***、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十件,涉标的额较大,其名下的财产大多数设置抵押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兴延贸易有限公司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土地补偿款也未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拍卖,且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韩永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