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599号
上诉人农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景公司、原审被告民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延安新区北区市XX园景观绿化、外管沟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应当如何确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 俞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