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599号
上诉人农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景公司、原审被告民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延安新区北区市XX园景观绿化、外管沟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应当如何确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 俞 呈